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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L-6型水泥氯离子分析仪,水泥氯离子分析仪检测仪规程

更新时间:2010-11-18   点击次数:349次

水泥氯离子分析仪,水泥氯离子分析仪检测仪规程


水泥氯离子分析仪,水泥氯离子分析仪检测仪由北京中科路达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符合国家标准,使用稳定,精度高,现已广泛装备于各质检中心,大学院校,施工单位,是检测此参数的理想产品。

水泥氯离子分析仪,水泥氯离子分析仪检测仪
型号: CCL-6型
 《通用硅酸盐水泥》新标准于2007年发布的实施,该标准将代替GB175 GB1344、GB12958三个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新标准规定了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的强制性条款,对此我公司生产了CCL-6型水泥氯离子分析仪,水泥氯离子分析仪检测仪,以满足新标准的要求。
水泥氯离子分析仪,水泥氯离子分析仪检测仪主要特点:
1、分析速度快,单个样品测定在10分钟内完成。
2、分析精度高、分析结果偏差小于标准要求的误差。
3、应用范围广,可用于水泥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的测定,也可用于水泥,砼无机外加剂的测定。
4、也可用于水泥及其它原料中氯的测定。

 
水泥氯离子分析仪,水泥氯离子分析仪检测仪技术参数: 1.电源:AC220V
2.加热功率:1000W
3.气泵功率:12W
4.控温精度:±0.2%
5.计时精度:±0.1%
6.蒸馏时间:10-15min
7.温度设定:250-260℃
8.重量:2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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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阳:


检验规则
9.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9.2 水泥出厂
    经确认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9.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7.1、7.3.1、7.3.2、7.3.3条。
9.4 判定规则
9.4.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7.1、7.3.1、7.3.2、7.3.3条为合格品。
9.4.2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7.1、7.3.1、7.3.2、7.3.3条中的任何一项技术要求为不合格品。
9.5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厂检验项目、细度、混合材料品种和掺加量、石膏和助磨剂的品种及掺加量、属旋窑或立窑生产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当用户需要时,生产者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7d内寄发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果,32d内补报28d强度的检验结果。
9.6 交货与验收
9.6.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9.6.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安定性仲裁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
9.6.3 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样。
在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水泥氯离子分析仪,水泥氯离子分析仪检测仪的参数符合国家部门标准规范,各项参数都达到要求,误差小,具有产品可靠,售后有保障等特点,是采购的理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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